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恶意补足年龄是怎么回事?
我听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就想知道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在实际案件里是怎么应用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定会有啥影响,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展开


在了解“恶意补足年龄”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简单来说,就是到了这个年龄,实施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通常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调整,引入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就是“恶意补足年龄”的体现。也就是说,原本这部分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们实施了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突破年龄限制,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规定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它既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又回应了社会对于严重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在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完全因为年龄原因而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制裁,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这一规定也不是随意适用的,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审慎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