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尸体器官捐献的同意模式是否采用明示同意?

我想了解下我国在尸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规定。最近听说尸体器官捐献同意模式有明示同意这种方式,我不太确定我国是不是采用这种模式,所以想问问相关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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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尸体器官捐献的同意模式确实采用明示同意。所谓明示同意,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捐献者或其家属通过明确的、积极的方式来表达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而不是通过默认等其他方式。 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如果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这就表明,无论是生前公民自己的捐献,还是公民死亡后家属决定的捐献,都需要通过书面这种明示的方式来表达同意。 这种明示同意模式的设定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它充分尊重了公民对于自己身体器官的自主决定权,让捐献行为建立在自愿、明确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捐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未经同意就进行器官摘取等违背伦理和法律的情况。通过明示同意,能够更好地平衡器官移植需求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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