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器官捐献以遗嘱的形式设定也要求书面吗?
我最近在考虑身后事的安排,想要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居住权和表明器官捐献的意愿。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用遗嘱设定居住权和表明器官捐献意愿的情况,是不是一定得用书面形式才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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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住权通过遗嘱设定的情况,并不一定严格要求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多种法定形式,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包括自书、代书、打印等书面形式,也有录音录像和口头等非书面形式 。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只要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即便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非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也是合法有效的。比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形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口头遗嘱,若符合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没及时变更遗嘱形式才会无效。 而关于器官捐献通过遗嘱的形式,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规定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但没有提及遗嘱设定器官捐献必须书面。不过为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最好还是采用书面遗嘱的形式来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器官捐献的意愿。书面遗嘱能更好地确保遗嘱中遗愿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或者指定他人代签,并注明日期,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器官捐献和居住权遗嘱书面形式的强制规定,但这一法条强调了书面遗嘱在保障遗嘱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性。 相关概念: 居住权: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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