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公司给专利发明人的收入需要交税吗?
我是一名专利发明人,公司给了我一笔因专利发明的收入。我不太清楚这笔钱是否要交税,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这笔公司给的专利发明收入到底需不需要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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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给专利发明人收入是否交税的问题。而关于收入交税问题,主要由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来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公司给专利发明人的收入,通常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如果公司是因为使用了发明人的专利而给予收入,就很可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若发明人是为公司进行专利研发等劳务工作获得的收入,可能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无论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给专利发明人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并且,公司作为支付方,通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要按照规定为发明人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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