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娘家租出去的田女儿是否有份?

我是出嫁的女儿,娘家有田租出去了,我想知道我在这份租金收益上有没有份。我不清楚在法律层面,对于娘家田产出租收益,女儿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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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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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娘家租出去的田女儿是否有份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意味着,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相应的权益。 如果女儿在娘家土地承包时是该家庭承包户的成员,那么她对承包的土地就拥有相应的权益。即使女儿后来出嫁,只要她的户口没有迁出,或者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她依然是原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对娘家租出去的田的租金收益就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如果女儿出嫁后,户口已经迁出,并且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新的承包地,那么她就不再是原家庭承包户的成员,一般情况下对娘家租出去的田就不再享有权益。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人员变动后,承包权益也会相应调整。 此外,还要考虑当地的村规民约。虽然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一些农村地区,对于土地权益的分配可能会有一些传统的做法。不过,如果这些村规民约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所以,即使有村规民约,也不能剥夺女儿合法的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娘家租出去的田女儿是否有份,要综合考虑女儿的户口情况、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及当地村规民约是否合法等因素。如果女儿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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