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立功减刑需要最高院批准吗?

我家里有人被判了死缓,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听说死缓减刑挺复杂的,不知道这种立功减刑需不需要最高院批准,心里一直很忐忑,想搞清楚这个情况,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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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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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死缓立功减刑是否需要最高院批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死缓以及立功减刑的相关概念。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简单来说,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当死缓犯有立功表现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死缓减刑也有详细的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死缓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并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而言,死缓犯在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所在监狱会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高级人民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所以,通常情况下,死缓立功减刑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只有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需要执行死刑时,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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