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雇佣童工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吗
我在一家小工厂工作,最近听说厂里好像招了几个看起来年纪很小的工人。我有点担心,想知道要是单位雇佣了童工,而且让他们干一些比较危险辛苦的活,这算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吗?主要想弄清楚认定标准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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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雇佣童工是有可能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首先得知道什么是童工,就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简单说就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该罪名。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当单位犯该罪时,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一般有这些情况,比如雇用多名童工,或者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是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有因为从事这些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到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要是单位让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或者是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等,就可能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所以,单位雇佣童工,只要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就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超强度体力劳动: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空、井下作业: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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