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一方欠钱需要双方一起还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情况(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对于债务的承担要依据债务的性质来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另一方是需要一起偿还的;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另一方则无需偿还。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比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需要一起承担。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另一方一般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