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要替债务人还钱?


在讨论担保人是否要替债务人还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和担保人。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而担保人就是提供这种保障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保证这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讲,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在替债务人还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替其支付的款项。 综上所述,担保人是否要替债务人还钱,取决于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要先看债务人是否确实无法偿还;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