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追诉期吗?
我之前因为身份证的事儿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现在过了一段时间了。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没有追诉期,如果有是多久呢?很担心之前的事会一直有影响,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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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追诉期”这个概念。追诉期也叫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责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要是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里涉及的违法行为,大部分是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行政处罚,并不存在追诉期的说法,但是有追究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如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就会涉及到刑事追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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