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内容。最近我在办理一些业务时需要用到身份证,也涉及到身份证的使用、补办等问题,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哪些具体规定,所以想详细了解下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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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在申领方面,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对于身份证的使用,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有相应的限制,第十四条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同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管理方面,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此外,该法还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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