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是否需要主观故意?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认定猥亵行为,是不是一定要有主观故意呢?比如说,有时候可能是不小心有了类似猥亵的动作,这种情况算猥亵吗?我不太清楚主观故意在猥亵认定中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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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猥亵行为是需要主观故意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所谓主观故意,简单来讲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犯他人性权利和尊严等危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和过失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对于猥亵行为的认定,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强调的‘猥亵’行为,必然是包含主观故意因素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只是因为意外、不小心等原因造成了类似猥亵的动作或结果,是不能认定为猥亵行为的。 从刑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条法律规定中的强制猥亵行为,更是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该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所以,无论是治安管理领域还是刑事领域,主观故意都是认定猥亵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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