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的保险理赔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我遇到一个案子,涉及保险理赔金。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理赔金到底能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况分别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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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理赔
  • #损益相抵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本案的保险理赔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受害人因损害发生而获得一定利益时,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要将所获得的利益从应赔偿的损害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不能让受害人因为损害事件既获得了赔偿,又额外保留因损害带来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损益相抵原则作出明确统一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层面,这一原则是被广泛认可和运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中就体现为赔偿应与实际损失相当,避免受害人获得过度赔偿。 对于保险理赔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需要分情况来看。在财产保险中,通常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为限。例如,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同时车主因车辆维修期间使用了其他交通工具而获得了一些补偿(如租车公司的优惠等),那么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时,就可能要考虑将这部分额外获得的利益扣除。因为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多的利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规定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然而,在人身保险中,情况有所不同。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实际损失。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同时又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了赔偿,这两部分赔偿通常都可以保留。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经济损失的补偿,还包括对精神痛苦等方面的慰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回到本案,要判断保险理赔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首先要确定保险的类型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如果是财产保险,就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因损害事件而获得的额外利益,并且要依据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损失补偿精神来综合判断是否扣除这部分利益。如果是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理赔金和其他赔偿可以并行获得,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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