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赔偿后免责协议需要书面形式吗?


在探讨医美赔偿后免责协议是否需要书面形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免责协议的概念。免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在一定情况下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协议。在医美赔偿的情境中,免责协议通常是医美机构与消费者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约定消费者不再就该医美问题向机构主张其他权利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合同(包括免责协议)的订立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是被认可的。 然而,在实际的医美赔偿情况中,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免责协议。这是因为书面协议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能够清楚地记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例如,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免责协议,可能会出现双方对协议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一方认为某些事项已经免责,而另一方却有不同的理解。当这种分歧产生时,由于缺乏书面的证据,很难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书面协议还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一旦发生争议,书面协议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相比之下,口头协议的证明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而且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美赔偿后的免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从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和便于举证的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免责协议。同时,在签订书面免责协议时,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