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通常性指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时,经常看到‘通常性’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在法律里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怎么定义的,在法律实务中有什么作用呢?我想了解清楚这个概念,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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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通常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普遍的社会认知和习惯所应当具备的状态、标准或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大家在正常情况下都认可和遵循的一种模式。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通常性有着不同的体现和作用。在合同领域,通常性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通常的方式、标准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这里的市场价格其实就是一种通常性的价格标准。 在侵权责任领域,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也会考虑通常性。一个人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是衡量其是否有过错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通常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程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证据规则方面,通常性也有其意义。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有时会参考通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比如,在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时,如果证人的陈述符合通常的事理和逻辑,那么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就相对较高。 通常性是法律在平衡普遍正义和具体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标准,它有助于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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