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利担保物权?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对方成了抵押权人。我不太清楚,这个抵押权人是不是就拥有权利担保物权了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抵押权人对于权利担保物权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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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利担保物权,首先需要明确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权利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比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出质设立的质权就属于权利担保物权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本身就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人作为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和法律规定,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然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是基于抵押物的担保物权,并非权利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的设立有着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通常是通过权利质押的方式设立。比如,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实际情况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债权。但这与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和标的是不同的。权利担保物权针对的是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具体的财产。 所以,抵押权人拥有的是基于抵押物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权利担保物权。两者在设立方式、标的物、实现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法律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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