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是否存在先动手一说?
和人起了冲突动了手,对方一口咬定我先动手,非说是我单方面打人。但实际上后面我俩都动手了,这算互殴吧。我就想问问在法律上,互殴有没有先动手这种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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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互殴其实是有先动手这一说法的,不过先动手这一情节对互殴的认定以及责任划分有不同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互殴的概念。互殴指的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实施互相攻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想着去打对方,然后真的动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有相应规定。 先动手这个情节会影响对整个事件的定性和责任判定。在互殴案件里,先动手的一方往往主观恶意表现得更明显。虽然互殴双方都实施了攻击行为,但先动手是引发冲突升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反击,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比如,甲无缘无故先打了乙一拳,乙为了保护自己,在甲继续攻击时还手,且还手程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那乙的行为就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即便有先动手的情况,要是双方后续都持续进行攻击,没有一方停止侵害的意图,那还是会被认定为互殴。在责任划分上,先动手的一方通常会承担相对更重的责任。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先动手、伤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对双方的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先动手方也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所以说,先动手这一情节在互殴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中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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