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终结执行?
我在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状况,我不太清楚是不是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的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好判断目前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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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当申请人主动向法院表示放弃要求执行的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时,执行程序就没有继续的必要,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比如说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进入执行阶段后,张三考虑到和李四的情谊,决定不再要求执行,撤销了申请,此时法院就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被撤销了,执行自然无法继续。例如法院原来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再审后撤销,那么基于这个判决的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如果被执行人去世了,而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来承担他的义务,执行就无法进行下去,法院会终结执行。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死亡,这种特定的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执行程序也就终结。比如老人追索赡养费,老人去世后,执行就没必要继续了。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且未来也很难有履行的可能,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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