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中终结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民事案件,法院判了对方要给我钱,但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法院说要终结执行。我不太懂这是啥意思,想知道在民事诉讼法里,终结执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啥情况会终结执行,终结后我的权益还能保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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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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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终结执行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工作没办法继续开展,或者没必要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提前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撤销申请。这就好像你让别人帮你做一件事,后来你自己不想做了,主动撤回请求。二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没了,执行自然也没办法进行下去。比如原来的判决因为某些原因被上级法院撤销了。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简单来说,就是要还钱的人去世了,他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替他还钱。四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类案件是为了保障特定权利人的生活费用,如果权利人都不在了,执行也就没有意义了。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继续执行也达不到目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恢复执行。但是,如果出现新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是有可能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所以,即使执行程序终结了,也不意味着你的权益就完全没保障了,要多关注被执行人的情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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