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我有个官司判决下来了,对方一直不履行,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最近感觉执行进度很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况是可以终结执行的呢?我担心万一出现了这些情况,我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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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当申请人主动放弃要求执行时,执行程序自然就没必要继续下去了。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还钱,法院判决后张三申请执行,但后来张三和李四私下达成和解,张三就可以撤销执行申请。(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没了,执行也就无法开展。例如法院发现之前的判决存在错误,将其撤销,那么基于这个判决的执行程序就要终结。(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承担义务的人,执行无法继续。比如王五欠赵六钱,王五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这笔债务。(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权利人死亡,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执行也就无需进行。像老人追索赡养费,老人去世后,执行程序就终结。(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孙七欠周八钱,孙七因为生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收入和财产。(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实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况。 终结执行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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