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和终本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后进入执行阶段,听说有执行终结和终本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两种情况,后续又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想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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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和终本在概念、适用情形、程序以及后续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一旦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以后也不会再恢复执行。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本需要同时满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条件。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完全结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终结是彻底结束执行程序,而终本是阶段性结束执行程序,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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