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有什么区别?


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形,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一旦终结执行裁定作出,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了,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再启动执行。例如,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就会裁定终结执行。 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终本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就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之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收入或者财产,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而终本执行是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终结,两者在适用情形、后续执行可能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