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特殊性,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协议。 首先,离婚协议成立不代表生效。它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打个比方,协议里约定了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等内容,但要是双方一直没去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那这些约定就没法实际执行。这是因为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离婚协议才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 其次,如果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得按照协议里面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协议里明确了某套房子归一方所有,那另一方就有义务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 最后,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在以后实际办理离婚诉讼中,这份离婚协议书通常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对财产、债务等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