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它的效力有其特殊性,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首先,从生效时间来看,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生效条件,比如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那么当这些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离婚协议才会生效。要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生效,不以办理登记或领取离婚证为要件。这里依据的是相关婚姻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过,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会把协议里涉及婚姻关系处置的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 再者,关于离婚协议更改方面,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要是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才有可能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这是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一方随意反悔损害另一方权益。 另外,离婚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还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夫妻双方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等。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相关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后生效,这就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但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显失公平不是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