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执行案件,法院说有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两种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在实际操作和法律意义上的差别,比如终结执行后还能不能再申请执行,执行完毕是不是就彻底结束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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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是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执行完毕指的是法院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实现了权利人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了全面、完整的履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完全的保障。例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按照法院判决的金额和时间,全额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这就属于执行完毕。 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形,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些法定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后果上看,执行完毕意味着整个执行程序圆满结束,当事人之间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有可能会恢复执行。例如,如果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从程序操作上,执行完毕后,法院会作出执行结案的裁定,并将相关材料归档。终结执行时,法院需要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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