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么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在法律上,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是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医生给你开了药、做了检查,这些费用的发票就是计算医疗费的依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举个例子,如果你因为受伤不能上班,这段时间少挣的钱就是误工费。该规定出自上述解释第七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就像是你受伤后需要人照顾,照顾你的人付出的劳动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就是护理费。相关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八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你去医院看病打车的费用,就是交通费的一部分,要保存好打车发票。该规定见上述解释第九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对受害人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你受伤后需要补充营养,医生会给出相应的建议,按照这个建议计算营养费。该规定出自上述解释第十一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这部分赔偿是对其未来生活和劳动能力受损的一种补偿。相关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你受伤后需要使用轮椅等辅助器具,购买这些器具的费用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该规定见上述解释第十三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不幸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这是对丧葬事宜费用的一种赔偿。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四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相关规定为上述解释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你受伤致残后,需要你抚养的孩子或老人的生活费用就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规定出自上述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此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