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无钱可还” 。
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比如被执行人做生意失败,负债累累,确实没有任何财产,这种就可能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种种原因(像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不配合等)导致执行困难的案件,而“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所以,“执行不能”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不过,即便案件被认定为执行不能,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还是可以 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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