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较为复杂。首先要清楚,可供执行财产是指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 。 认定时,法院会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获取财产线索,比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以及法院依职权查找财产线索 。 直接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有多种。例如,被执行人没有固定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有价证券、分红等其他收入;经过向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查询,像工商登记、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属;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共有财产、无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已注销、吊销、歇业等 。 司法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不少。比如,规定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低于申请执行标的适当比例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过目前适当比例需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与执行标的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认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否则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还有,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查明的财产价值太小,不需要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便有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但申请执行人基于各种因素(如考虑到与对方的友好关系)而不要求对这些财产强制执行,同样可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外,查明的财产不能处置的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两类有财产可以终本情形,一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类是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同时,有明确法律法规、司法政策规定不能执行的财产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获取财产线索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相关执行情况有规定。总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谨慎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