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怎么办?
我遇到一个法律纠纷,本来按规定是由某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但听说这个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没办法行使管辖权了,我就很懵,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后续这个案子会由哪个法院来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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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与权限。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后续的管辖法院。 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通常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可能是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比如法院办公场所因地震受损无法使用;法律上的原因可能是该法院的全体法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并非案件就无法处理了,而是会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他合适的人民法院来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其他法院的案件负荷、与案件的关联程度等,来做出合理的指定。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在特殊情况下案件也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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