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完毕是否一样?
我在涉及一个法院执行的案子,不太明白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完毕这两个概念。现在法院说执行有个结果了,我不清楚是属于执行程序终结还是执行完毕,想知道这二者是不是一样的,有什么区别,对我后续权益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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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完毕并不是一样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执行完毕,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把该执行的事项都圆满完成了。比如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把所欠的本金、利息等全部款项都还给了债权人,整个执行工作就顺利结束,这就是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执行完毕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几种情形。当执行完毕时,意味着执行程序以最理想的状态结束,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执行得到了彻底的实现。 而执行程序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得执行工作没办法再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一定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有可能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地停止执行。 所以,执行完毕强调的是执行任务的圆满完成,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彻底解决;而执行程序终结侧重于执行程序的结束,可能执行目标并未完全达成。二者在概念、产生原因以及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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