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裁定与终本裁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说了终结裁定和终本裁定这两个词,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清楚二者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终结裁定和终本裁定分别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对当事人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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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终结裁定和终本裁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终结裁定通常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就好比一场比赛正式宣告结束,不会再重新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一旦作出终结裁定,执行程序就完全停止,以后也不会再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程序上也就此了结。 而终本裁定,全称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它不是诉讼程序的彻底终结,更像是比赛暂时中断。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暂时无法执行时,就会作出终本裁定。终本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总的来说,终结裁定是程序的彻底结束,终本裁定则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保留后续恢复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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