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征地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拟征地告知是第一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还会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需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此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这一系列程序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接着是征地的报批程序。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征收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然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呈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会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对不同类型土地的征收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如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然后是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程序。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会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这些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 最后是争议解决程序。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这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