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后能否要求工龄补偿?

我之前受了工伤,单位给了工伤赔偿。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和单位处理后续事宜,我想知道在已经拿到工伤赔偿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要求单位给我工龄补偿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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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工龄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经济赔偿。其目的是补偿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而工龄补偿,通常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相应的工伤待遇标准等内容,其核心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因工伤受到损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关于工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工伤赔偿后能否要求工龄补偿,需要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果符合,即使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龄补偿;如果不符合,仅以工伤赔偿为由要求工龄补偿,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职工因工伤康复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之后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职工除了之前的工伤赔偿,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工龄补偿。但如果职工工伤后正常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出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职工单纯以工伤赔偿为由要求工龄补偿,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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