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定事由终结执行后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因法定事由终结执行后,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申请人撤销申请导致终结执行,申请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例如,申请人之前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而撤销申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程序自然无法继续,相关的执行措施也会解除。比如,法院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那么基于该判决的执行就会停止,已经执行的财产可能需要返还。 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情况,执行程序只能终结。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再通过该执行程序获得赔偿。但如果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由于这类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权利人死亡后权利消灭,执行程序终结。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执行程序终结。不过,如果被执行人之后有了新的财产或收入来源,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总之,因法定事由终结执行后,要根据具体的终结原因来确定后续的处理方式,并且在符合条件时,权利人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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