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有哪些法定情形?
我在打一场官司,判决书下来后对方没履行,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最近执行好像停了,我不太懂为啥。我想知道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看看我这情况是不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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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意味着申请执行的一方主动提出可以暂停执行一段时间,法院尊重其意愿裁定中止。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就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他对执行的财产等标的提出了合理的异议,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此时就会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比如申请执行的一方去世了,要等他的继承人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者被执行的一方去世了,要等其继承人来承担义务,这个等待过程中执行就会中止。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因为合并、分立等原因终止,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执行也会暂时停止。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中止执行的权力,例如执行的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正在另案审理等情况。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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