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应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遇到了行政强制的事儿,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行政强制就应该终结执行。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具体情形,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是不是该终结执行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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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简单来说就是行政强制行为由于特定原因而结束,不再继续执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应终结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第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在行政强制中,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的义务,当公民去世后,既没有留下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来承担他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政强制就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应当终结执行。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是行政强制的对象,如果它们终止了,比如公司破产、注销等,而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也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承接它的义务,行政强制也就无法继续,需要终结。 第三,执行标的灭失的。执行标的就是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比如要拆除的建筑物已经倒塌,要没收的物品已经损坏无法找到等,由于执行的对象不存在了,行政强制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下去,只能终结。 第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被撤销,就意味着行政强制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所以必须终结执行。 第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实际情况确实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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