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这个案件会终止调查。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具体有哪些情形会导致案件终止调查,了解这些对我处理这个事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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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是指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得调查工作不再继续进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是没有违法事实的。这意味着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比如有人报警称某商家存在短斤少两的情况,但经调查发现该商家的计量完全符合标准,不存在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终止调查。 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有追究时效的,就像很多事情不能无限期地去追究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比如一个小商贩两年前有一次短斤少两的行为,之后一直合规经营,两年后才被发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因为已过追究时效而终止调查。 三是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如果违法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那么由于责任主体已经不存在,调查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可以终止调查。 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实际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留下了空间,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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