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有哪些法律条款?
我遇到一个行政案件,现在相关部门说要终止调查。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能作为依据,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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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就对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简单来说,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是指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情形,使得案件不需要再继续调查下去了。这一规定能够让行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第一种,没有违法事实的。这意味着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做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既然没有违法事实,那么案件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了。比如有人举报某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但经过调查,该商家所售商品都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存在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这一违法事实,此时就可以终止调查。 第二种,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追究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就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后才被发现,且之前未被公安机关知晓,那么就可以终止调查。 第三种,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因为违法嫌疑人已经去世,无法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措施,所以案件也就可以终止调查了。 第四种,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一些特殊情况留下了空间,当出现其他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但又无法明确归类到前面几种情形中的情况时,可以依据此条款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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