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止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现在案件处理好像停下来了。我不太明白为啥会这样,想知道行政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处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些情况的,有没有具体的条文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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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止处理是指在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案件暂时停止处理,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进行处理。 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行政案件中止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 违法嫌疑人长期潜逃,下落不明的;(二) 违法行为涉及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且鉴定尚未完成的;(三) 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失后,就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恢复调查程序是确保案件能够继续推进,最终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环节。而中止调查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已经被查明且有充分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止调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案件中导致中止的情形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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