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票是否需要汇算?
我前段时间去代开了发票,现在不太清楚这种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情况,到底需不需要进行汇算呢?我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太了解,担心自己不处理会有问题,想知道具体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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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票是否需要汇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的概念。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把全年的收入、扣除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看看实际应该缴纳多少税,再和平时预缴的税款作比较,多退少补。 对于自然人代开票,如果代开的发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综合所得,那么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例如,小李代开了劳务报酬发票,支付方已经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时,小李就需要将这部分劳务报酬和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进行汇算清缴。 然而,如果代开的发票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比如经营所得,就不需要和综合所得一起进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有其单独的汇算清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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