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资扩股时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我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最近公司要进行增资扩股。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原股东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增资扩股的什么情况下原股东要交税,什么情况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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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增资扩股时原股东是否缴纳个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增资扩股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而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增资扩股行为,原股东并没有发生股权转让,也没有取得实际的所得,所以原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增资扩股如果没有让原股东获得上述规定中的应税所得,那就无需缴纳个税。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原股东可能需要缴纳个税。例如,如果增资扩股过程中,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同时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且原股东取得了相应的转增股本份额,这部分就可能被视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此外,如果原股东在增资扩股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转让股权获取了利益,那么这部分利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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