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加入的关于著作权的专门国际条约有哪些?


在了解我国已经加入的关于著作权的专门国际条约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著作权国际条约的概念。著作权国际条约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为了协调和统一著作权保护而签订的协议,其目的在于让各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国加入的关于著作权的专门国际条约主要有以下几个: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6年签订,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在公约成员国中,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自动获得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版权独立原则则是说,作品在不同国家所受到的保护,不依赖于其在起源国的保护状况。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里的国际条约就包含《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它是继《伯尔尼公约》之后又一个重要的著作权国际公约,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同样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并且对作品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标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该公约。其存在为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提供了一种相对灵活的著作权保护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版权贸易。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制品。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该公约。这对于规范国际间的音乐、有声读物等录音制品的制作和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著作权法》也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进行了相应规定,与该国际公约相呼应。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虽然它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但其中包含了大量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该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也就意味着接受了TRIPS协定的约束。它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我国不断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