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呢?

我自己创作了一些东西,不确定哪些能受到著作权保护。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到底哪些内容是明确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免得自己白忙活一场,也能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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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和其他相关权益。我国《著作权法》对哪些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做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一些不属于保护客体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以下几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内容是为了让公众广泛知晓和遵循,具有公共属性,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会限制其传播和使用,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报道,比如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基本信息。它不具备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只是对事实的一种陈述,所以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在报道中加入了作者的评论、分析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那么这部分内容可能会受到保护。 三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都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通用工具和方法,是公共知识的一部分,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了解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范围,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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