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于“碰瓷”行为?


要判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于“碰瓷”,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它包含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而“碰瓷”一般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碰瓷”行为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碰瓷”者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当“碰瓷”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时,就可能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碰瓷”者在车流量大、行人众多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多车连环相撞、行人伤亡等严重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碰瓷”行为就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于“碰瓷”,关键在于“碰瓷”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碰瓷”就一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