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合并为强奸罪后是否降低了起点刑?
我想了解一下,之前有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后来它合并到强奸罪里了。我不太清楚合并之后,在法律量刑上,起点刑是不是降低了呀?这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展开


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存在“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该罪名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形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的行为统一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从法律规定来看,似乎强奸罪一般情形下的起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原嫖宿幼女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低。 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奸淫幼女这种特殊情形,法律规定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行为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常不会在三年这个较低的起点刑附近量刑。同时,强奸罪还有更重的量刑档次,如果强奸行为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从整体和实际操作来看,嫖宿幼女合并为强奸罪后,并不会弱化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