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该怎么判?
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例,看到有提到嫖宿幼女罪,又说刑九已经删去了这个罪名。我不太清楚现在对于这种行为是怎么判的,想了解下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新的罪名来判吗?判罚的标准是什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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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确已经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对于过去属于嫖宿幼女罪范畴的行为,现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来处理 ,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首先,一般情形下,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奸淫幼女是要从重处罚的,这是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法律给予特殊、更有力的保护。 其次,如果存在一些加重情节,处罚会更严厉。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的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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