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否需要知道对方是幼女?
我之前对嫖宿幼女罪不太了解,最近看到相关讨论,有点疑惑。就是在嫖宿幼女罪这个事情上,犯罪人需不需要知道对方是幼女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界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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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取消,对这类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无论犯罪人是否知道对方是幼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一般都构成强奸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所以,即便犯罪人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但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依然要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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