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方是否须赔钱?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是否需要赔钱,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个概念,叫“交强险无责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它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即使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也会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标准对对方进行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A车和B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被认定为无责方,B车有人员受伤。那么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需要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内,对B车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如果B车还有财产损失,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还要在100元的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超出了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无责方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既然无责方没有责任,就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通常不需要对超出交强险无责赔偿部分进行赔偿。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责方可能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行人)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