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适用过错推定?
我开了一家餐厅,有顾客在店里摔倒受伤了。我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非说我有过错。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是不是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判断我的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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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对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比如商场的管理者,要保证商场的地面防滑、设施稳固等,避免顾客受到伤害。 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在过错推定中,先假定被告有过错,被告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适用过错推定,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过错推定。比如在商场里,顾客摔倒受伤,如果商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像地面有积水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情况,就很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假定商场有过错,商场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是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其次,损害事实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比如顾客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湿滑的地面就是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和顾客受伤有因果关系。 总之,安全保障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安全保障义务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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