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打算为朋友的债务提供担保物权,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担保物权是不是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我担心如果不按规定来,可能会让担保出问题,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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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是否要采取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以设立抵押权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条款。这表明,设立抵押权需要书面合同。 对于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可见,设立质权也需要书面合同。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设立担保物权通常是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证据。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影响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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